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质量变革创新,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增强质量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政府质量奖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清远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4月30日至5月30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反馈意见:(上述反馈意见以个人名义的请注明姓名以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邮寄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13号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科;
邮政编码:511518
联系电话:0763-3377324;联系人:钟嘉桐
电子邮件:qyszlk@163.com
清远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30日
清远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激励制度,规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增强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粤府办〔2021〕5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远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由清远市政府设立,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清远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届,具体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为准。市政府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5个组织和个人,其中组织不超过5个,个人不超过10个。如没有符合表彰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按照《清远市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准则》《清远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审准则》执行,并借鉴和吸收其他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清远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表彰方案、审定拟获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清远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根据评选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
市质量强市办负责组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库,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纳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库。
市质量强市办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审准则等,并适时进行修订。
第八条 市质量强市办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若干个评审组,开展当年评审工作。评审组成员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库随机抽取,也可聘请部分具有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经历的权威质量管理专家。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撰写评审报告等。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主体业务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医疗、教育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复制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大力推进质量变革,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第十一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二)从事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不少于2年;
(三)具有强烈的质量创新意识,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质量变革,积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对推进质量工作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两届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奖项。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市质量强市办公布的评审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资料,将申报信息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后,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二)推荐。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县(市、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将申请人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出具推荐意见,经所在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送市质量强市办。
(三)资格审查。市质量强市办组织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征询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申报材料中的主要数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材料评审。市质量强市办按照“双随机”原则组织评审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意见和材料评审分数,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提请市质量强市办审议。
(五)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市质量强市办对资格审查和材料评审情况等进行审议,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六)现场评审。市质量强市办组建现场评审专家组,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实地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实践等开展评价,形成现场评审意见和现场评审分数。
(七)确定建议名单。市质量强市办综合评审情况和申报材料核查情况,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的评审报告和最终评审分数,提请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最终评审分数和投票情况,提出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八)公示报批。市质量强市办对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质量强市办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发文通报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应积极宣传、推广本辖区、本行业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市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第五章 资助及经费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给予每家获奖组织一次性资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每个获奖个人一次性资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
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组织和个人,不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兑现资助资金的时间顺延至下一年度的年初。
第十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资助资金,分别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获奖组织和个人,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鼓励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国家和省的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第六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八条 市质量强市办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重点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健康、教育、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质量的提升。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参与市质量强市办的推广计划,向社会宣传、交流其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获奖次年起4年内,于每年12月份向市质量强市办提交《清远市政府质量奖绩效报告》,积极参与市质量强市办组织开展的绩效统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员与申报组织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并对其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评审员违反评审规定的,取消本次评审员资格;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等情形的,取消申请人参评资格,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政府质量奖的,取消本届参评资格;已获奖励的,由市质量强市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追缴资助资金,两届内不受理其再次申报,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市、区)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回访。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追缴资助资金,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开展自身宣传时应当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及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用于产品、服务的广告宣传,以及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本级政府质量激励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11号)同时废止。